上海尚德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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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尚德实验学校章程

2018-01-01

  (201712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上海市民办尚德实验学校,学校的住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688号,航头路1600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业务范围)是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一)校训: 尚德•启智

(二)校风: 尊重合作 情满校园

(三)教风: 实中求活 精中求新

(四)学校的办学目标:面向世界,瞄准未来,适应学生和社会发展,全力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凸显实验性、示范性、国际化、个性化,努力满足多元教育需求,为成为人民群众心中优质教育品牌而上下求索。

(五)学校的育人目标:崇尚道德、善学求进、身强心健、个性发展,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终身发展学习,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是非盈利性民办学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上海尚德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学校登记注册资金为壹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其中上海尚德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壹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占总资产的100%

第七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学校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浦东新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 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聘任。

第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校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民办学校发展道路。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的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党组织开展工作,过组织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民办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民办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在合适地点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的年检。按时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

学校变更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学校理事会决议,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浦东新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0日内,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得到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后5日内向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向浦东新区教育局提出终止办学申请,并获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终止办学。

自浦东新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学校法人终止。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1226日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市民办尚德实验学校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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